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利、矿务、园林等有林单位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配备护林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