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