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一条 禁止采伐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天然林。其他森林、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控制,实行限额管理。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采伐限额内核发采伐许可证,不得超限额审批。
采伐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地点、树种进行采伐,不得超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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