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三条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为本市林木采伐期。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实验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禁止采伐。
在非采伐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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