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持林权证书并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其他单位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持林权证书并提交具有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树种、林龄、株数(或者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抚育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