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森林病虫害防治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森林病虫害防治 第二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原则,由营林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采取紧急除治措施。
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采取紧急除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