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森林防火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森林防火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并迅速逐级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