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十五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十五条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以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包、转让、互换、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林权证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文件、合同文本等有关资料到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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