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十四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十四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