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十六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十六条 利用森林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持林权证书、开发规划、保护森林资源方案及其评估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市或者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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