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十八条 未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木、林地的权属和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