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森林防火 第十九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森林防火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森林防火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