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森林防火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森林防火 第二十一条 有林单位应当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建立防火组织;一级、二级防火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扑火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