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条 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4-09-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