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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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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条
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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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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