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隐患治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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