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1-23 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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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城市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隐患治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 第三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顺应自然的理念,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预防科学、预报准确、... 第四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 第五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安全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体系,确定人员与气... 第六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预警信息传递、应急演练、应急联... 第七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市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气象... 第八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作机制,推进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的... 第九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 第十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防灾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依法服从有... 第十一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本市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灾情收集、灾害救援等气象... 第十二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气象灾害防御信息、技术等市场服务,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三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对气象灾害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气象... 第十四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交通、水务等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 第十六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统筹考虑气候的适宜性、影响性、风险性,科学确定和调整规划... 第十七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规划时,应当结合本市气象灾害的特点... 第十八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论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统筹... 第十九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九条 在制定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工... 第二十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区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二十二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国家和本市举办的重大活动提供气象服务保障,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重大活动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负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培训,...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气象灾害监...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数值天气预报的开发应用,完善气象灾害分区预报预警方法,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责、程序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有...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和公共交通...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车站、机场、景区、商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 第三十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启动相关气象灾害应急...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教育、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相关气...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气...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或者承办者应当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纳入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主动获取...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水务、科技等部门开展情景模拟研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发生...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气象灾害种类和特点,有重点地对气象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三十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城乡地区绿化建设、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和其他公共空...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三十七条 水务部门应当利用天然湖泊和人工湖、地下蓄水池、透水地面、透水管道、渗水井等设施,有效调蓄雨水,减少地表径流...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三十八条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护,保持排水通...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 第四十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四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树木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开展防风避险巡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四十一条 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通过植树造林、增加绿地和水体面积、保护河湖、恢复湿地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四十二条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引导低温、寒潮等气象灾害多发地区的农民,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种植业结构,加强设施...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投入使用的防雷...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研究和资金投入,合理利用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开展增雨雪、防雹、消雨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或者气象灾害危害扩大的,按照《中华人民...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致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搁置物、悬...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