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四十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四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树木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开展防风避险巡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和树木折断等安全隐患,避免和减轻大风灾害造成的危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