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三十八条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护,保持排水通畅;在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蓄水、排水设施,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