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三十七条 水务部门应当利用天然湖泊和人工湖、地下蓄水池、透水地面、透水管道、渗水井等设施,有效调蓄雨水,减少地表径流。
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做到雨污分流,并与道路规划建设相协调。
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公共排水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做到雨污分流,并与道路规划建设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