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三十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城乡地区绿化建设、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完善通风廊道系统,增加空气流动性,避免和减轻大雾、高温等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通风廊道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通风廊道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