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气象灾害种类和特点,有重点地对气象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采取规划、工程和技术等措施进行隐患治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发生重特大气象灾害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治理气象灾害隐患,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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