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已建成的工程项目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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