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培训。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交通、通信、危险化学品、有线电视网络等重要设施和车站、机场、景区、商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日常检查制度,明确责任人,及时消除隐患,保障运营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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