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二十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区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