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八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论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气候的适宜性、影响性、风险性,并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确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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