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七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规划时,应当结合本市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科学确定规划内容,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