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六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六条 编制城乡规划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统筹考虑气候的适宜性、影响性、风险性,科学确定和调整规划内容,并就城乡空间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气象灾害易发区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纳入城乡规划中的禁止建设区域或者限制建设区域。
气象灾害易发区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纳入城乡规划中的禁止建设区域或者限制建设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