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四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进行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