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气象灾害防御信息、技术等市场服务,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本市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气象灾害保险产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气象灾害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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