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防灾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依法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开展自救互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情调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