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