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市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