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作机制,推进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的协调一致,统筹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布局,开展气象灾害防御业务合作和科学技术研究,提升气象灾害联防联治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