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三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对气象灾害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气象灾害信息共享目录,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化、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农业农村、水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以及铁路、公路、民航、通信、电力等单位负责提供水旱灾害、城乡积涝、地质灾害、环境污染、交通监控、电网故障、森林火险、农业灾害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
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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