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五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交通、水务等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结合本地区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确定中长期防御措施。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