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九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十九条 在制定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时,制定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依据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划分情况,设定气象灾害设防标准,提高建设项目的气象灾害防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