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章 预 防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负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科普资料,并会同市教育、公安、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文化旅游等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指南的教育培训。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公益宣传。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科普资料,并会同市教育、公安、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文化旅游等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指南的教育培训。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公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