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农产品生产区等区域,增加自动观测等设备设施,建设气象灾害实时和实景监测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