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章 隐患治理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检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