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车站、机场、景区、商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有线广播等方式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更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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