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和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管理单位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
有关媒体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准确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采取滚动字幕、加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中断正常播出、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迅速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知识。
有关媒体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准确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采取滚动字幕、加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中断正常播出、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迅速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