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启动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与气象主管机构进行会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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