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章 预报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教育、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限制生产经营单位用水和用气、企业事业单位停工停课、社会单位错峰上下班等应急处置措施。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开放办公楼、体育场馆、学校、商场、宾馆、饭店、公园等场所用于应急避险。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灾减灾救灾要求和相关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维护和使用方案,并与本级应急预案相衔接,加强对公民应急避险的宣传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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