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