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致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或者树木折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