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或者气象灾害危害扩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