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6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水利工程的布告》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