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