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防洪调度命令,尚未造成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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