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根据第二十二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和区、县水行政、园林绿化、市政工程主管机关作出。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